海南福金升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556481,法定代表人:王承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一稽处〔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一稽罚〔2017〕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检查认定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你公司申报抵扣的4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为62,338,998.83元,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合计62,338,998.83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对我局以上处理决定有争议,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检查认定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对你公司使用虚假的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43,335,010.08元的行为,以及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你公司向丰城市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70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7,944,392.02元,税额62,550,546.51元,价税合计430,494,938.53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以500,000.00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对我局以上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联系人:何娟 洪光雄;联系电话:0898-66792163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