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
根据申请人广东石油化工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琼0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琼01强清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根据本院要求已经依法刻制“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原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公章应停止使用、依法移交清算组。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依法将公司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移交清算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文件、税务资料及文件、财务凭证及账册、以及所有合同及文件。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1号景瑞大厦A座3楼,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邮编:570125;联系人:戴丽霞,电话:18876633366;符丹,电话:18689702532;传真:0898-66716373)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