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民终20号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越与被执行人李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晓微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沿江三东路11号伊甸园小区4号别墅(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25107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上述房产。现本院拟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