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华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维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海南东来(房)估字[2017]第1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6)琼0106执恢437号执行裁定书。该估价报告载明: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吉欣海景苑F-16-B号房在价值时点2017年5月4日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为130.72万元。该裁定书主文为:“拍卖被执行人于华峰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吉欣海景苑F-16-B号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9778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