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何光、陈玉宝与被告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林何光、陈玉宝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琼0108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海南阳光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53号天诚大厦辅楼第一层(建筑面积为520.22平方米)、第二层(建筑面积为520.22平方米)的房屋权益。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上述房产的权益持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民事一庭书面提出,并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