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89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卜川与被执行人李家良、石亚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海仲字第89号裁决书的内容为:李家良、石亚柳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陈卜川将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12号民博大厦第七层(建筑面积690m2)、第八层(建筑面积660m2)房地产和位于五指山市爱民路西侧房地产(建筑面积478.4m2,房产证号第3-60034号)过户至申请人陈卜川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卜川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房产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