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你公司将和谐家园(锦和广场)B栋3段一层101号房出售给本公司。2011年6月16日,你我双方又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签订后,你公司未在回购的6个月期限(2011年12月15日前)内支付任何回购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本公司曾多次口头告知你公司继续按2011年6月15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现再次正式通知你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在回购期限内支付回购款之根本违约行为,本公司决定仍然按照2011年6月15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和履行。本公司在扣除35万元违约赔偿金后,将你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支付的715000元款项中剩余的365000元退还给你公司。特此通知
海南福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