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你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28层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17年11月8日止,你已拖欠2个月租金。根据合同约定,你已构成违约,我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押金不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司解除与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请你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并搬离房屋,且将屋内物品搬迁完毕,否则,我司有权将屋内所有物品视为无主物进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海南阳光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