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仕桂与被执行人海口椰香食品有限公司、陈实、张秀玲、陈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张秀玲购买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42号海糖小区一期3号楼6层602房(合同备案号:BZ0009995)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