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 原审被告人温某庆到陵水从事非法捕蛇、卖蛇的工作。期间,在未取得相关合法许可的前提下,在陵水英州镇附近的农田处布设铁笼捕蛇。同年3月20日, 公安民警在温某庆等人的出租屋内查获眼镜蛇1条、滑鼠蛇3条。
经鉴定,送检的3条蛇类活体,属于游蛇科滑鼠蛇,属于列入《瀕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濒危野生动物;1条蛇类活体,属于眼镜蛇科眼镜蛇,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濒危野生动物。
原审被告人温某庆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温某庆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温某庆不服,提出上诉。
省一中院合议庭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庭长表示,在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审理这起案件,群众在旁听的过程中,增强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不要乱伐乱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