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开始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四楼某手机店担任销售员。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王某以同行调货为由,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四、五楼手机卖场内,先后从海口某通讯器材公司等8家手机店骗取27部手机,共计价值114470元。
2016年4月29日10时许,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