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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提升管海控海
综合监管效能
  本报海口1月4日讯 (记者陈雪怡)日前,省政府出台《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关于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管海控海综合监管效能。

  根据《意见》,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应通过明确划转事项、调整权力清单、编制监管清单等,理顺权责关系。在海洋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国土资源部门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旅游部门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类处罚权,至省、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按照《目录》执行,《目录》调整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县不得擅自减少或新增处罚职权。

  《意见》指出,结合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和力量较为薄弱的现状,合理划分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处置近海发生频率高、与渔民群众关系密切、专业技术要求较简单的违法案件。跨行政区划执法,重大、复杂海洋违法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负责。

  同时,省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商省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协调对接,重点对全省海岸线资源、无居民海岛、海洋矿产资源、海底文物资源,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资源,重要渔港、渔业无线电资源、重要水产加工交易集散地,重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陆源污染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

  《意见》还强调,加强海洋执法协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协助机制、案件移送机制、业务指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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