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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
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迎来多重利好
  民办教育已成海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增长点

  到2016年年底,全省共有民办学校2123所,占我省全部学校总数的49.4%,在校生总数48.8万人,占全省学生总数的24.8%,民办学校专任教师2.6万人,占全省专任教师总数的21.8%

  本报海口1月4日讯 (记者梁振君)六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今天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海南民办教育发展迎来多重利好。

  《实施意见》明确了分类登记过渡期,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实施意见》指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类登记过渡期指的是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等。

  据介绍,在落实细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比如在激发办学主体积极性方面,鼓励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进高水平研究生院(研究院)。在师资队伍支持政策方面,鼓励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可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相关政策。招生支持政策方面,我省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高校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收费支持政策上,民办幼儿园收费放开;“十三五”期间试点放开非营利性中职、高职收费,“十三五”后逐步全部放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对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给予贴息;非营利性学校生均拨款补贴;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支持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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