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000576036129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壹角贰分(¥575139.1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税款所属期)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大写)肆万叁仟叁佰伍拾元壹角伍分(¥43350.15)元,限2018年1月20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文昌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二国税通 [2018]5号)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昌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8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