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品嘉皮革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CHBM21,法定代表人:张少峰):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二稽罚告〔2018〕2号)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46份,金额14,252,260.00元,进项税额1,852,793.80元;虚抵进项税额1,852,793.80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9,230.79元,税额266,769.21元,价税合计1,83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以50万元罚款。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系人:陈先生;电话:66791307)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8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