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一稽罚告〔2017〕18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检查确认,你公司未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且你公司银行账户没有任何资金的往来,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风险户管理。你公司接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10233174,金额:854,705.13元,税额:145,299.87元),于2016年2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属对方税务机关发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处以10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则视同放弃;你公司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则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1月25日
联系人:王春、王烁晖;联系电话:0898-66792163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