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
股权、债券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引导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