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贵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我行2笔贷款,我行和海南和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我行对贵公司的2笔债权于2017年12月19日转让给海南和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2笔债权合计如下:贷款本金合计为2900万元,欠息合计1347385.56元(实际数额以实际交割日计算),律师代理费25万元,我行垫付的其它费用223862.18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0821247.74元,最终转让价款的实际数额以实际交割日计算为准。从权利也随主权利一并转移。
因以上2笔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我行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给海南和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拒收我行当面送达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请贵公司见报后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指山市支行信贷部领取《<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指山市支行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