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海南宏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安县雷鸣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定安县雷鸣供销合作社名下位于定安县雷鸣镇雷鸣墟人民东路南侧东边的十四间铺面的房屋所有权[即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定安房证字第000863号,每间铺面均为50.05m2]及十四间铺面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定安国用(雷鸣镇)字第64号,每间铺面的土地从后檐滴水处向外延伸二米]。
凡对上述财产持有异议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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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