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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8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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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观点
司法的社会功能应限制在法理功能内
  近日,《北京日报》刊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文章指出:司法的法理功能是基本的,社会功能是延伸的。社会功能的意义固然重要,但它很容易被放大,而盲目夸大。司法的社会功能中比较明显的表现,包括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经济的促进、社会风气的引领,等等。此外司法还存在其他可能的“预期”,比如法治秩序的建构,解决政治困境等等。然而,司法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权力中最消极中立的权力,不适合过度地发挥社会功能。当我们过分地强调司法的社会功能时,总是把司法置于整个社会场域和社会治理之中来对司法活动进行总体性的考察,它有宏观大局的视野和观念,因而,它带有政治正确性的意涵。就当下中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还是把司法功能作较小较纯粹的解释更好,适度地限制在法理功能内,谨慎地强调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样更符合司法的规律与中国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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