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经营标签与内容不符食品和进货未履行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货的行为,处于警告;
2、没收标签与内容不符的12瓶“贵州茅台酒”和25瓶“五粮液”;
3、经营标签与内容不符酒的行为,处货值金额七倍的罚款,货值金额36723元×7倍=257061元,共计人民币257061元。
2018年2月2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打你及你代理人(王成富)电话告知,而你们一直未接电话或你代理人接电话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加上你店一直处于关门状态,因此无法现场送达。现通过《海南日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食药监食罚〔2018〕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永安东路38号)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或履行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