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国芳与被执行人龙芳、樊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龙芳、樊孝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樊孝华名下位于海口市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1号楼2单元第9层905房(不动产权证号为HK424728)房产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