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农场(我农场)与三亚和锋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8月6日签订《林旺农场芒果地合作协议》之后,截止今日已近五年。你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应履行的: 支付青苗补偿款等主要债务和必须划出职工安置土地。立即实施:建设职工安置区和园区等基础设施;并按图建设园区绿地、水电等义务。经我农场逐年催告、协商后,你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我农场认为:你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不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约定应支付主要债务;也不履行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的意愿。为保护我农场的合法权益。根据你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我农场依法决定: 解除与你公司于2013年8月6日签订《林旺农场芒果地合作协议》。本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协议即告解除。如你公司具备合作开发能力时,我农场仍希望再次合作。合作条件另行约定。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农场
联系人电话:13086033613 郑律师
2018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