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张瑞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仲裁执行一案,2017年11月27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海仲(三) 字第641号裁决书,“一、确认登记在被申请人张瑞林名下坐落于三亚市红沙农贸市场渔歌海韵A栋综合楼2单元1601房屋属申请人王红所有; 二、张瑞林协助王红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拟强制执行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至王红名下手续。如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持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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