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琼01执58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华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39号南方明珠海晨园3号楼1-201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YL359947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