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四方投资公司、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厚南旅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1995) 海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方投资公司、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厚南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海南一中执恢字第25-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决主要内容为:变更申请人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