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360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纪琼勃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琼勃与被执行人黄琼孚以物抵债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将将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以南海濂路的海口市国用(2001)字第493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40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