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689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开燕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海仲字第689号裁决的内容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10层10D号房不动产权证(房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7283号)过户登记至莫开燕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内容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联系人:唐平 联系电话:6676150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