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规定,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如在海南没有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你与我公司签订了《瑞海水城二期认购书》,请你对照琼办发[2018]29号文的要求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我公司提供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凭证或者社保证明,以便我公司确认你具有购房资格。如逾期未提供的,我公司视为你不符合购房条件,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的第21日,我公司终止与你签订的《瑞海水城二期认购书》,并请你及时提供账户,以便我公司办理退款事宜。同时,《瑞海水城二期认购书》终止之日起,我公司有权处置《瑞海水城二期认购书》项下的房屋。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