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合作开发的“三星商住楼”项目位于五指山市美食城一条街(越丰路西南侧),用地总面积928.65平方米,涉地两宗,土地证号分别为五国用(2005)第135号和五国用(2005)第136号,土地用途均为商住用地。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河北怀特度假山庄等建设项目用地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的批复》(五府函[2010]72号)同意将该项目容积率调整为3.9;鉴于该项目在取得土地时未约定容积率,根据市住建局《对商请确定三星商住楼项目初始容积率的复函》(五建函[2014]235号)等文件,确认该宗地初始容积率为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第四条和《五指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现决定按评估结果向你三方征缴增容费123.139万元。
如你三方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登报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