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您认购我司开发建设的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10-1号海长流二期6-2-1803的商品房,并于当日缴纳了定金50000.00元及购房款108706.00元。之后,我司多次通过电话通知您要求您与我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您都未能前往我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我司委托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2日向您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您在收到律师函7日后前往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我司又于2018年6月29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关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要求您前往我司与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截至今日您都未能前往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您一直未能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我司现郑重通知您:解除您与我司的预约合同关系,您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0.00元不予退还,我司将另行出售上述海长流二期6-2-1803的商品房。请您于收到本函之日7日内到我司办理退款手续,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一街绿地海长流售楼处。特此通知!
海南天泓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