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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法官惩戒实施办法
法官重大过失致判错并后果严重将被追责
  本报海口7月24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方茜)记者从省高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小组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法官惩戒办法》)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实施,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惩戒办法》对法官惩戒豁免作出规定,即“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免受责任追究”,明确以下情形不作为惩戒事由: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官惩戒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法官司法责任问题线索的检举控告,海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全省法官的惩戒工作。惩戒措施主要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延期晋升、责令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等。涉嫌犯罪的,将由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监察委处理。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今年海南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的一项主要内容,旨在适应“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进一步划定了法官权力界限,确保违法审判必受责任追究,从而倒逼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效防治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

  《法官惩戒办法》明确规定7条惩戒事由: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或在审理报告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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