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8日与黄万江签订《借款合同》(编号:H-HNYX20141208),向黄万江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14年11月24日与黄万江签订《借款合同》(编号:H-HNYX20141124),向黄万江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人洪劲松、福建省泉联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黄万江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H-HNYX20141208DB-1、H-HNYX20141124DB-1),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截止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自2015年3月起停止支付。
2018年6月23日,黄万江与王清云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编号:H-Z-HNYX20171029-转-1),黄万江将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中的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王清云。上述转让的债权自2018年6月23日起由王清云作为债权人享有并行使,请借款人和保证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向王清云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方:黄万江、王清云
2018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