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8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申学军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学军与被执行人海南珲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达路15号房产[房证字第HK029295号]和土地使用权证[海口市国用(籍)字第2002002493号]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