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0000405的《碧海蓝天认订书》,拟购买我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金街1号碧海蓝天项目2号楼1308号商品房。现因您不符合海口市“限购令”政策规定的购房要求,我司无法与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手续,我司对此深表遗憾。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司正式通知您:自即日起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000405的《碧海蓝天认订书》,碧海蓝天项目2号楼1308号商品房将由我司另行销售,您已付的购房款人将由我司无息退还给您,请您立即前来我司办理退款等相关手续或立即书面形式函告我司您的退款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便我司尽快给您办理退款转账事宜。否则由此导致我司无法为您及时退款的一切责任均由您承担。
特此函告!
海南林海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