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287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玉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海仲字第287号裁决第一项内容为:海南华毅实业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春玉办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霖花园D型46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琼山府城忠介公字第970159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张春玉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内容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