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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占之先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0471051***5):

  贵我双方2005年3月19日签署合同书,你租用我村南海大道地块,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用途依法使用,但贵方占有土地后未合法申报建设等,有违双方合同目的。随海口市城市规划日益科学规范和双创工作的开展,该土地已规划调整性质即双方签约时基础发生改变,上级部门也要求我村检查上述地块相关情况并依法处置。为此,我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通知如下:

  原海口市海秀镇新村经济合作社2005年3月19日与占之先生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及土地承包合同书(针对同一土地),自2018年9月17日起终止履行。双方可就合同终止事项协商相关补偿。

  此致

  海口市海秀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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