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小雄在担任琼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滨江街道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琼山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小雄开除党籍处分;由琼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