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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8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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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逃匿14年
男子投案获缓刑
  本报海口12月7日讯 (记者计思佳 邓海宁 通讯员吴淑骁 宋研)2004年,李某某利用朋友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将客户账户中的176.2万元予以侵吞,分得10万元赃款后潜逃消失,14年后现身自首。12月5日上午,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查,2000年2月,曾某忠(已判刑)受某银行三亚市分行指派,到撤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简称托管组)工作。2003年8、9月间,李某某和曾某忠通过伪造解冻公函、身份证等手段,把客户陈某存折中的存款本息共计176.2万元分多次取出,李某某分得10万元,曾某星冒充陈某办理相关手续。同案人曾某忠、曾某星已于2005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李某某于2005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后潜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某还向法院退缴赃款8万元。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海口市级检法“两长”首次同时出庭办理的案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院长、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透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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