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传伟利用其担任海口市秀英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砂场采砂许可、监管和水利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许某政、吴某、郭某标和王某高等4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
根据被告人王传伟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部分退赃行为及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事实等情节,法庭当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传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10万元,退缴的赃款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225万元将继续追缴。王传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