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丰刚、刘美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86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丰刚、刘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兴华房估(鉴)字[2018]第08094号房地产价值鉴定报告书和(2017)琼0108执2585号执行裁定书。该鉴定报告书载明:位于海口市花园西路金花别墅第8号房产(产权证号:HK399718) 在鉴定时点2018年7月30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5.26万元。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刘美芹名下位于海口市花园西路金花别墅第8号房产(产权证号: HK399718)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持有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