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贵我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公司选聘贵公司对“金鹿花园三期”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目前该项目尚在建设中,贵司尚未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考虑到金鹿花园一期、二期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均为海南联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保持物业服务的统一性,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我公司决定选聘海南联晟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金鹿花园三期”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为此,特向贵司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请贵司收到本通知后尽快与我司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