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金钱笼络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指使张某变、李某耀纠集被告人王某、余某铿、谢某炯、李某世等人,先后9次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车主采取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解释等,儋州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等7人,判处9年至3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