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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
持枪报复他人 往镇政府扔“山猪炮”
一恶势力团伙4人获刑
  本报万城5月7日电 (记者袁宇 通讯员郭媛媛)海南日报记者5月7日从万宁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一恶势力犯罪团伙的4名成员陈某武、李某杰、曹某海、邓某峰7年到2年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2015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武得知与其有矛盾的王某等人在东兴墟东兴桥头处吃烧烤,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邓某峰、李某杰等5人进行报复,用石头、木棍扔砸王某等人,陈某武持枪射击并致王某轻微伤。2015年8月10日23时许,陈某武因朋友刘某扬被人砍伤一事,纠集邓某峰等人前去报复。陈某武等人骑摩托车到东兴农场礼兴队时,看到徐某富等人在小卖部喝酒,因怀疑他们就是砍伤刘某扬的人,陈某武使用携带的枪支向徐某富等人开枪射击,致徐某富额头及头部受伤。被告人陈某武投案后,于2016年3月因本次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1月20日约23时许,被告人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在万宁市北大墟正好咖啡厅与黄某宏等人发生纠纷,打电话纠集了何某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等多人到场。在正好咖啡厅门口处,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和被纠集来的人上前殴打黄某宏与陈某何,当黄某宏和陈某何冲出围打后,曹某海等人仍在后追打,追赶过程中有人向北大镇政府内的道路上扔掷“山猪炮”并发生爆炸,致黄某宏、陈某何轻微伤。经鉴定,爆炸现场提取送检的检材检出氯酸盐炸药成份。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曹某海等人在万宁市北大镇、东兴农场地区交往过程中结群成伙,经常在一起对抗、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其他人,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扰乱了社会秩序,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武、李某杰、邓某峰、曹某海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予严惩。

  基于以上犯罪事实,万宁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6年10个月;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海有期徒刑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峰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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