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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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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19〕40号
  海南伟翔商贸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7MA5T1MB67R,法定代表人:蔡伟群):

  海南标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0YR0U,法定代表人:陈木芳):

  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5AT88,法定代表人:区国英):

  海南新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200MA5RJPBE78,法定代表人:郑新虎):

  海南弘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970609B,法定代表人:陈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7号、8号、9号、10号、11号)和海南伟翔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新虎商贸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19〕71号、72号、73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海南伟翔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0月向郑州裘利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金额合计2,493,872.67元,税额合计423,958.33元,价税合计2,917,831.00元。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二)海南标源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向上海诸左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歧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金额合计7,985,528.40元,税额合计1,357,539.60元,价税合计9,343,067.80元。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三)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2月向上海诸左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敖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金额合计2,998,980.30元,税额合计509,826.70元,价税合计3,508,807.00元。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四)海南新虎商贸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1月向天津市恒荣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银河利诺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茂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金额合计2,499,022.88元,税额合计424,833.92元,价税合计2,923,856.80元。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五)海南弘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你公司取得广州市慧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份,金额合计5,046,324.82元,税额合计857,875.18元,价税合计5,904,200.00元,这些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教育费附加25,736.2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57.50元。因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18年12月14日将上述应补缴税费情况进行公告,告知你公司应对上述税费补申报缴纳,现公告期限届满,你公司仍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2016年度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合计917,926.43元,是偷税,拟对不缴税款917,926.43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8,963.2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事由:行政执法主体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通知内容:自2018年6月15日起,相关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继办理。

  请配合后续执法事项。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联系人:黄女士、邓女士、王女士、马女士;电话:6677032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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