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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住房公积金新规,降低企业成本
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本报海口5月15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范杰科)5月15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即日起,我省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申请缓缴及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可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暂行规定》称,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加快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缴存单位需要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在申请程序中需要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降低缴存比例在2%-4%的单位,还需提供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依据材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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