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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评析“渔霸”戴思高案——
行为的交易性是强迫交易罪基本特征
  本报海口5月22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刘小倩 王颖)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方式,强行控制当地海螺交易市场,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近日,省高院对“渔霸”戴思高案进行评析,明确指出行为的交易性是强迫交易罪的基本特征。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起,戴思高指使黄德、潘在程等人威胁文昌市东郊镇采挖海螺的渔民,要求采挖的海螺必须经由他们销售,且口头威胁收购海螺的商人到文昌市东郊镇收购海螺只能在白头尾码头,且限定价格3元/斤,并在此价格基础上额外收取0.5元/斤的非法利益。收螺商人在白头尾码头收购渔民出海采挖的海螺时,黄德、潘在程、黄兹勇(均已判决)等人便参与其中,黄兹勇负责挑选分装,潘在程负责称重,黄德负责记录和将重量告知收螺商人,收螺商人按照重量以3元/斤的价格向渔民支付螺款,再以0.5元/斤向黄德等人支付非法利益。黄德扣除工资及日常费用后,将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给戴思高。2016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镇椰海村白头尾码头将正在收取非法利益的黄德、潘在程抓获。经核算,黄德、潘在程、黄兹勇等人收取非法所得的款额39654元。另,2012年7月16日,戴思高因口角与陈某三发生纠纷,持刀砍伤陈某三致轻伤。之后,戴思高赔偿了陈某三的全部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思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件评析

  对戴思高及其团伙成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

  省高院: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认定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行为。两类犯罪侵害的客体包含财产权,且都伴随威胁、要挟等手段,这些相似性使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尤其是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行为人以威胁或者恐吓等手段强行完成形式上商品或服务交换的行为时。如何定性,需要从二者本质表现进行甄别:一是强迫交易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二是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在本案中,戴思高及其团伙成员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方式,强迫渔民们出售海螺必须经他们的手,统一登记管理后再进行出售,对于收购商,则要求必须到文昌市东郊镇收购海螺只能在白头尾码头进行收购,并且限定价格,虽然也按斤收取非法利益,但戴思高等人的目的在于垄断当地海螺交易市场,对于每斤海螺0.5元的非法收益,其团伙成员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故该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的实际性质。强迫交易罪设立的宗旨是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被告人戴思高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海螺交易市场管理秩序,因此,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戴思高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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