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标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0YR0U):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上海诸左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歧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金额7,985,528.40元,税额1,357,539.60元,价税合计9,343,067.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50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11日
抄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