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200MA5RJPBE78,法定代表人:郑新虎):
海南弘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970609B,法定代表人:陈琳):
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5AT88,法定代表人:区国英):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19〕10号、11号、9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19〕28 号、27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海南新虎商贸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向天津市恒荣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银河利诺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茂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为2,499,022.88元,发票税额合计为424,833.92元,价税合计2,923,856.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2、海南弘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你公司取得广州市慧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份,金额合计5,046,324.82元,税额合计857,875.18元,价税合计5,904,200.00元,这些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教育费附加25,736.2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57.50元。因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18年12月14日将上述应补缴税费情况进行公告,告知你公司应对上述税费补申报缴纳,现公告期限届满,你公司仍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2016年度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合计917,926.43元,是偷税,对不缴税款917,926.43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58,963.22元。
3、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7年12月向上海诸左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敖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金额合计2,998,980.30元,税额合计509,826.70元,价税合计3,508,807.00元。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二)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办税大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海南弘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你公司取得广州市慧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份,金额合计5,046,324.82元,税额合计857,875.18元,价税合计5,904,200.00元,这些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教育费附加25,736.2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57.50元。因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18年12月14日将上述应补缴税费情况进行公告,告知你公司应对上述税费补申报缴纳,现公告期限届满,你公司仍未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857,87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5元、教育费附加25,736.2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57.50元,应补缴税费合计960,820.20元;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增值税857,875.18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60,051.2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金三系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10〕310号)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偷税数额合计为917,926.43元,占应纳税额(1,557,510.03元)的58.93%,已达立案追诉标准,若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海南聚正润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诸左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敖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为2,998,980.30元,发票税额合计为509,826.70元,价税合计3,508,807.00元。你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2月增值税509,826.70元、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687.86元、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294.80元、2017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0,196.53元,并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三"系统计算。
(三)限以上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办税大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联系人:郭女士、陈女士、吴女士;电话:0898-6681796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