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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就要零容忍
  ■ 韩慧

  日前,三亚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1人因酒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5人因醉驾被开除党籍。6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不但个人蒙上污点,还给单位添了堵,教训不可谓不深刻。(7月23日海南日报客户端)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往往少不了两种心理,一种是侥幸心理,“抓不到我”;一种是特权心理,“不会抓我”。这次三亚市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是对以上两种心理的有力回击。铁面执纪,敢于“亮丑”,不纵容,不护短,对广大党员干部也是一种警示。

  然而,也有人认为,涉事党员干部受到了法律惩处,已经为酒驾醉驾付出了代价,现在还要给予党纪处分,是不是罚得太重了?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可见,三亚市纪委监委对6名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作出党纪处分,完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是遵循党纪的公正处置,非但没有逾越底线,反而是对底线的坚守,值得肯定。

  党纪严于国法,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已成常态化,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予以党纪处分并非稀罕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曾通报过多起类似案例,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

  严管就是厚爱。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党员的警觉性、纪律性,更要时时刻刻监督好身边的人员,做好酒后驾驶问题的监督员。严厉处置不合格党员干部,将违法违纪者清理出去,是提高党员干部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能力,保持党员干部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战斗力的必要手段。反之,如果对违法违纪者放任不管,姑息纵容,就是对党的队伍的腐蚀,对党的形象的抹黑,对党的公信力的伤害,久而久之,如何能够历经考验,肩负起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使命?

  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酒驾醉驾危及公共安全,决不是小事,三亚此次通报曝光,敲响了警钟,释放出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广大党员干部当以此为鉴,严格遵纪守法,时时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交通环境,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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